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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 深圳首部急救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十大变化了解一下?
来源:深圳新闻网 | 作者:记者郑健阳,通讯员深卫信 | 发布时间: 2018-10-01 | 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经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的基础上,《急救条例》也提出可以“兼顾患者意愿”,规定除了患者有生命危险、需要隔离治疗等5种情形外,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听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将患者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但应当提前告知风险,由患方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并告知市急救中心。

相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应当予以记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

(一)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

(三)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四)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变化八:欢迎社会办医院“主动加入”急救网络

以往,医院想参与急救网络,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加入”。这让很多民营医疗机构望而却步。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把急救网络的“蛋糕”做大,深圳《急救条例》把“指定加入”模式调整为“法定加入”+“主动加入”。即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和符合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必须“法定加入”,而符合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主动加入”。

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公立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第十三条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入网协议应当包括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要求和规范、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变化九:120把患者送达医院后,15分钟内要交接完毕

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院前院内急救衔接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发生医疗机构不及时接收患者、甚至扣押急救车辆担架车的情况,不仅影响了患者的及时救治,也导致急救车辆不能及时返回待命。这不仅发生在深圳,也是全国医疗急救遇到的共同难题。

深圳《急救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在接到院前医疗人员的急救通知后应当做好接诊准备,并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交接手续。

相关条文:

第四十一条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人员有关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准备。

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与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变化十:内科、外科、儿科医生聘“副高”要有6个月急诊经历

急诊医生紧缺,该怎么办?让内科、外科、儿科医生到急诊科“轮转”是个好办法,不仅能解决急救医生荒,还能有效快速提高内科、外科、儿科医师的医疗急救能力,从而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急救水平。

深圳《急救条例》规定,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

相关条文:

第二十四条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