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条例》共七章53条,从“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院前医疗急救救治、社会公众急救、社会急救医疗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及院前公共急救的规范发展定下了基调!
对于当前颇受大众关注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配置及管理、公共急救培训”等问题,《条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拨打“120”呼救专线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本市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呼叫患者现场周边的具备资质的医疗急救志愿者在急救人员到达前自愿参与现场救护。
第三十二条 本市应当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急救医疗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第三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急救医疗志愿服务组织、急救医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众急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捐赠物资上可以依法标注捐赠者的名称。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应急救护志愿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急救培训、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建立社会急救志愿队伍等社会公众急救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